“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第二波优秀案例来了!
去年年末
(其实就是上周)
小编刚经历了十四篇优秀案例的“冲击”
还没缓过神呢
第二波又来啦!
这次市五中法院又有哪些案事例入选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涉公共安全典型案例
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2008年4月购得金山沟煤矿所有权,相继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15年底动员他人共同投资入股煤矿,蒋某某占金山沟煤矿80%股份,其他股东占20%股份,双方约定共同生产、经营和管理煤矿,蒋某某履行董事长职责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和技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正常经营活动,其他股东给予支持和配合。金山沟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合法开采范围为大石炭煤层和二连子煤层,开采深度由410米至207米标高,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2013年初,蒋某某决定超层越界开采大石炭煤层下部的K13煤层,联系私人钻井队对K13煤层进行钻探,同年8月底探到煤点后,指使矿长邹某某等人负责巷探,2013年底至2014年初从两个方向向K13煤层掘进,后分别于2014年底和2015年底掘见K13煤层。2015年5月22日,当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到金山沟煤矿进行实地勘查,发现了越界布置巷道问题,形成矿山实地核查报告提交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年6月17日和8月7日分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金山沟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密闭越界布置的巷道,蒋某某遂安排工人将越界布置的巷道用砖墙封闭。同年8月11日,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科、执法大队联合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煤矿所在镇安监办到金山沟煤矿开展实地检查,确定两处越界巷道已被密闭。检查人员离开后,蒋某某随即命人拆除密闭砖墙,继续进行越界巷道掘进。2016年初,蒋某某指使矿长邹某某组织人员非法开采K13煤层。至2016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为止,金山沟煤矿越界巷道共计2679.36米,井下越界动用煤炭资源储量17 580吨,按该矿最低售价每吨186.93元计算,全矿累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 286 229.4元。
蒋某某组织、指使矿长邹某某等人非法开采K13煤层期间,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K13煤层南北两翼工作面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采掘工作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泡泥封堵炮眼,将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违规存放在井下;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以掘代采。2016年9月7日,因当地发生一起爆炸刑事案件,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导致停产,蒋某某指使邹某某在公安机关封库前将部分民爆物品转移至井下。同年9月下旬,因临近国庆节,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导致停产,蒋某某再次决定将部分民爆物品转移至井下,指使邹某某安排人员分两次将大量炸药和雷管违规转移至煤矿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子内储存,后于同年10月15日前使用完毕。2016年10月11日至12日,当地煤监局对金山沟煤矿开展检查,发现12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其继续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立即改正,经验收合格、完善复工复产手续后方能采矿。金山沟煤矿在未实施任何改正、未完善复工复产手续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违法采掘。同年10月31日11时24分,金山沟煤矿K13煤层一采煤工作面在实施爆破落煤时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金山沟煤矿“10·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金山沟煤矿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违规同时向多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了爆炸。金山沟煤矿作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存在长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K13煤层、违规使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某作为金山沟煤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在组织、指挥、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违反规定非法储存民爆物品,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系非法储存爆炸物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并罚。对蒋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蒋某某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蒋某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煤炭资源,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3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认定标准;将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非法存放在煤矿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内,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某所犯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与其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煤矿井下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危险性高,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安全标准。煤矿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隐患排查不清,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井下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于在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冒险采掘、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体现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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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职能 合力延伸职能
携手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指示精神,在切实履行职能和合力延伸职能上狠下功夫,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具体做法
一是共同搭建司法协作平台。召开工作联席会,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的规律和特点,议定强化跨域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回访帮教协作;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社会管理的司法建议;共享心理咨询师、社会关护员、普法志愿者等资源;共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共同总结、深入宣传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等七个方面的司法协作事项,为深化协作效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定期邀请对方未成年人普法宣讲团,通过一方独立宣讲或双方联合宣讲的方式,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线上线下法治课等跨域法治教育,引导两地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021年6月,按市高法院统一部署,来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首次走出重庆,应邀到成都教科院附属中学,以“愿所有人的青春都被温柔以待——爱护我的身体,守护少年的你”为题开展宣讲。2021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豌豆荚青少年保护法治宣讲团”成员应邀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在重庆市鱼洞中学,以“青春无毒 关爱同行”为题在开展了首次双师联合宣讲。
三是共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行为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岗位”的规定,共建两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库,在平衡信息查询与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与有犯罪前科人员就业保障的基础上,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定期上传依法审结并生效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供有关职能部门查询。目前,该信息库已经建成,收录两地法院犯罪人员信息两千余条,目前正在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推广试用。
四是共同推进成果互学互鉴。2021年6-7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组织辖区法院到对方辖区现场观摩学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先进经验,充分借鉴对方在未成年人普法宣讲团建设、法治副校长的设置和履职、“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成熟做法,补齐自身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改进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产生效果
一是有效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倍加关切,这对人民法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两地法院切实搭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平台,推进互学互鉴,不断深化协作实效,对于补足短板弱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两地法院携手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于教育引导两地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堵塞未成年人保护的盲区和薄弱环节,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有效延伸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效能。两地法院携手共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库”,录入有关犯罪人员的信息,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单位查询,有效提升了司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效能,充分发挥了过滤和威慑作用,使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无法在两地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人的工作,避免未成年人再受不法侵害,还对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积极意义。
典型意义
落实司法保障、加强司法协作是人民法院切实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实际行动。具体到未成年人司法上,就是要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部署要求,针对两地山水相连、人文相亲、未成年人交流互动频繁的特点,找准司法保障和司法协作的融合点、着力点和切入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顺应群众需求,在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合力延伸审判职能上狠下功夫,着眼于协作开展跨域社会调查、回访帮教,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合力共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库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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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原告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设立,企业名称和“鸽牌”字号沿用至今。原告系第146035号
被告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2005年成立即使用“鸽皇”企业字号,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锋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第4524253号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鸽皇集团“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虽曾获准注册为商标,但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第146035号商标早在2002年就已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鸽皇集团作为重庆市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但其仍于2005年开始将与之高度近似的,尚未经核准注册的“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使用在产品上,鸽皇集团对曾经的“鸽皇GE HUANG及图”注册商标并无信赖利益。因此,鸽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鸽皇集团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原告进行全面摹仿,在其申请的商标大多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多种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且曾因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被行政处罚。被告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侵权产品涵盖众多型款的产品,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时光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鸽皇集团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鸽皇”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鸽皇集团向原告赔偿999万元;时光经营部向原告赔偿1万元。
宣判后,鸽皇集团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鸽牌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鸽皇集团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及获利等因素,支持鸽牌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当,鸽皇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法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赔金额最高的保护知名企业名称权和驰名商品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原告鸽牌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鸽皇集团长达十几年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和驰名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鸽牌公司1000万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鸽皇”文字并登报消除影响,使恶意侵权人付出了巨大代价,有力惩治了恶意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鲜明态度。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尊重保护产权的社会意识,构建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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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优秀案事例
小编心里一串儿的“666”飞过
这就是我们市五中法院干警
大写的
优秀!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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